同为换热管件制造领域的两家企业,因名称为“一种电制冷满液式机组用铜冷凝换热管”的第200510134632.8号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引发了一场专利无效纠纷。请求人以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日前,专利复审委在充分考虑了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后,作出了第17198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材料申诉处审查员、此案合议组主审员徐晶晶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创造性的判断,审查员应该仔细确定对比文件中公开的内容是属于明确公开的,还是属于隐含且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对于本案而言,涉及一种冷凝换热管,并且其在权利要求中明确要保护的是换热管表面的翅片结构,因此在创造性评述中关键就是认定对比文件是否已经公开翅片或者与翅片相对应的特征。
“冷凝换热管”专利引争议
涉案专利是一种电制冷满液式机组用铜冷凝换热管,满液式机组因其具有较高的能效比已具有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而通过改进冷凝换热管表面结构以提高换热效率的手段一直都是备受关注的研究方向。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2005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2009年2月4日获得授权。
2011年3月24日,高克联管件(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要求。同时,请求人还向专利复审委提交多份证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由专利复审委材料申诉成立了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请求人提交一份外国专利说明书以证明涉案专利的翅片结构被现有技术公开,并提交了该份外国专利的中文译文。虽然专利权人对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但是合议组在口审过程中发现译文中“悬臂状翅片”一词翻译不准确,其原文的含义更准确的表述应是“悬臂”,而没有直接表示为翅片的含义。合议组秉承客观的原则,当庭对此处译文进行了更正,并作出了上述审查决定。
明确公开和隐含公开的判断
创造性问题是无效宣告请求中最常见的无效理由。本案中,由于译文的更正,导致请求人关于对比文件明确公开的“悬臂状翅片”直接对应涉案专利的翅片结构的主张不成立。因此,合议组需要进一步判断对比文件中的“悬臂”具体是何种结构,是否能够对应涉案专利的翅片结构。徐晶晶表示,这就涉及到了在创造性评述中,应该如何判断对比文件的特征是明确公开的,还是隐含的且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
据了解,《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
徐晶晶向记者介绍,本案中,合议组根据对比文件中公开的对换热管结构的限定以及对换热管悬臂加工过程的解释说明,同时结合对比文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判断“悬臂”一词在对比文件中所表示的含义以及所代表的结构,基于上述的判断之后认定“悬臂”一词可以对应涉案专利的翅片结构,从而认为上述特征属于对比文件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虽然最终都是认定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涉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但是出于更加客观原则的考虑,合议组选择上述更加合理的论述方式。
而对于明确公开和隐含公开的理解,明确公开比较简单,就是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隐含公开,就是对比文件中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需要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进行判断。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情形,包括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属于产品的固有部件或属性,或者方法的固有步骤的特征,或者对比文件中明确记载某些技术特征引证另一篇现有技术文件的,或者可以通过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文献记载的相关内容所解释的通常含义。
“一般情况下,合议组不会主动去核实译文的准确性,并且在双方当事人对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译文准确性予以认可。但是,有本案的审理中,合议组在专利权人对译文准确性无异议的情况下指出了译文错误,并且让双方当事人对该处译文予以重新确定和更正。其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译文中涉及的与涉案专利密切相关的部分,合议组应该对译文准确性予以适当考虑。否则,将影响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对双方当事人而言也会造成不便。”徐晶晶如是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