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防专利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2012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凡于2012年8月31日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专利代理机构”)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随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参加年检。
(三)凡接受专利代理机构聘用的执业专利代理人应当参加年检。
二、组织实施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和审核,各单位、机构和个人均应当在本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在网上完成相应工作。
专利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开展自检,并认真填报和提交各项年检材料。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专利代理人协会”)具体实施对全国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审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地方知识产权局”)具体实施本辖区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审核工作,国防专利局具体实施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审核工作,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的初步审核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面组织、指导监督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结果。
三、年检内容
(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审核事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3.专利代理机构是否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4.专利代理机构从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的专利代理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的开展情况;
5.专利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6.应当予以年检的其他内容。
(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内容由专利代理人协会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
四、年检程序
(一)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辖区2012年度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实施方案和程序,通知和组织本辖区内专利代理机构参加年检。
国防专利局根据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情况,制定2012年度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实施方案和程序,通知和组织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参加年检。
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定2012年度专利代理人年检实施方案和程序,通知和组织专利代理人参加年检。
(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于2012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网址http://dlgl.sipo.gov.cn)填报和提交本专利代理机构及所属专利代理人的年检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代理人年检材料进行网上审核,提出专利代理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审核意见;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专利代理人,应当要求专利代理人及其所属的专利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和重新填报年检材料,并告知其原因。
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在2012年9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完成专利代理人年检的网上审核工作,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年检工作总结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结果汇总表,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抄送相应辖区内的专利代理人年检结果汇总表,向国防专利局抄送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年检结果汇总表。
(四)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对提交年检材料并经专利代理人协会完成专利代理人年检审核后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网上审核,提出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审核意见;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和重新填报年检材料,并告知其原因。
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应当在2012年9月20日至10月31日期间完成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的网上审核工作,并将年检工作总结和专利代理机构初步审核结果汇总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报送的年检汇总表后,及时进行核实、审查。
对于材料齐全、内容无误、年检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第一批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相关信息。
对于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需要限期改正的,地方知识产权局或者国防专利局应当于2012年12月31日前核实其是否已按照要求改正,将结果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第二批通过年检、未参加年检以及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相关信息。
除上述两次公告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针对个别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结果向社会发布公告。
(六)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年检结果,对于年检合格的,在专利代理机构的注册证(副本)上加注本年度年检合格的标记;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加注本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标记。
专利代理人协会根据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果,对于年检合格的,在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上加注本年度年检合格的标记;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加注本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标记。
五、工作要求
(一)地方知识产权局、国防专利局和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对年检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规范工作流程,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检查,并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年检审核结果和相关材料。
(二)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信息核实应当以“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记录的信息为准。
专利代理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姓名和人数应当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内容一致。
(三)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认真如实填报年检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不得缺项,并在网上及时提交相关材料,专利代理机构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年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四)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惩戒。
六、其他事项
(一)年检期间(2012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暂停受理新机构设立申请,并停止办理专利代理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相关手续。已于2012年8月31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局和专利代理人协会递交了相应申请材料的不受此限。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公告年检结果时,将一并发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统计的各专利代理机构本年度(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代理专利申请案件的数量。
(三)对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专利代理人协会完成专利代理人年检的网上审核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进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的网上审核。
(四)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年检记录栏目已经填满需要换发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将旧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交到地方知识产权局或者国防专利局,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者国防专利局收齐并填写“2012年换发注册证(副本)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于2012年10月31日前统一寄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进行换发。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2年7月25日
联系人:条法司 裴全运 许 妍 金云翔
电 话:010—62083618 6034 6552
传 真:010—62083620 |